(2016)陕0802民初4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元与被告榆林市恒邦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榆林市恒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048号原告刘元。被告榆林市恒邦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刘元与被告榆林市恒邦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元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元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鱼晓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