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黄山市屯溪实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民航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安徽民航机场建设发展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屯溪实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民航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安徽民航机场建设发展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曙峰,徐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财保11号申请人:黄山市屯溪实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郁孟炯。委托代理人:江学真。被申请人:安徽民航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刘翔,经理。被申请人:安徽民航机场建设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被申请人: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被申请人:黄曙峰。被申请人:徐蔚玲。申请人黄山市屯溪实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民航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安徽民航机场建设发展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曙峰、徐蔚玲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为确保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申请人黄山市屯溪实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民航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安徽民航机场建设发展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曙峰、徐蔚玲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黄山市屯溪实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担保人陈亮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阳光绿水花园1幢107号、1幢202号、1幢302号、1幢401-407室、1幢503-507室等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黄山市屯溪实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民航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安徽民航机场建设发展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曙峰、徐蔚玲的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亮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阳光绿水花园1幢107号、1幢202号、1幢302号、1幢401-407室、1幢503-507室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悦(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