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志坚与吴斌、陈雅、姚崑、李娟、桂庆立、华盼盼、安庆市瑞鑫商贸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坚,吴斌,陈雅,姚崑,李娟,桂庆立,华盼盼,安庆市瑞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138号申请人李志坚,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吴斌,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陈雅,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姚崑,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李娟,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桂庆立,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华盼盼,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安庆市瑞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桂庆立。申请人李志坚与被申请人吴斌、陈雅、姚崑、李娟、桂庆立、华盼盼、安庆市瑞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斌、陈雅、姚崑、李娟、桂庆立、华盼盼、安庆市瑞鑫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志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斌、陈雅、姚崑、李娟、桂庆立、华盼盼、安庆市瑞鑫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