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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华蓥市建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谢光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华蓥市建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谢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建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五星村五组。法定代表人陈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光平,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光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谢光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建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56174.7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0元、案件执行费743元。但被执行人谢光平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光平的存款、收入57587.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远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