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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常爽与姜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常爽,姜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2674号原告:张常爽。被告:姜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常爽与被告姜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查不到被告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常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岩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日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