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常爽与姜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常爽,姜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2674号原告:张常爽。被告:姜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常爽与被告姜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查不到被告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常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岩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日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