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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法执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广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佳木斯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广胜,佳木斯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247-7号申请执行人赵广胜,男,赫哲族,1968年9月25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永太社区5组94号,身份证号:230802196809250917。被执行人佳木斯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法定代表人,张志东。本院在执行赵广胜与佳木斯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法执字第2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全审判员  方德振审判员  高岩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