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1327民初40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小飞与江苏省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飞,江苏省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1327民初4024-1号原告:张小飞,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潇,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厦门西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飞与被告江苏省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莒南县人民法院(2011)莒执字第646-1号民事裁定书所提取的原告张小飞在被告江苏省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4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莒南县人民法院(2011)莒执字第64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提取的原告张晓飞在被告江苏省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献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