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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翠云与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云,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819号申请执行人:刘翠云,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法定代表人:谢杰涌,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翠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应尽的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怀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