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宋桂莲、赖建平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莲,赖建平,赖金红,宋荣发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3民初865号原告宋桂莲,女,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金市。原告赖建平,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赖金红,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华,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宋荣发生,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住会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莲、赖建平、赖金红与被告宋荣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宋桂莲、赖建平、赖金红以双方已经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荣发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桂莲、赖建平、赖金红对被告宋荣发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1367元,由原告宋桂莲、赖建平、赖金红负担。审 判 员 宋 斌二○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易文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