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0108执7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州市汇明胶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九天志诚印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汇明胶业有限公司,北京九天志诚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豫0108执7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汇明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张书军,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九天志诚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李宁。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汇明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九天志诚印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弓永亭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