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彭晓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593号罪犯彭晓波,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湛坡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晓波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1)湛中法刑三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彭晓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彭晓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晓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4年10月,2015年9月,2016年3月获得表扬;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晓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晓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