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民初1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吓赖与薛梅玉、薛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吓赖,薛梅玉,薛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1110-2号原告陈吓赖,女,195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巫利纳、蔡起冬,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梅玉,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薛发生,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陈吓赖与被告薛梅玉、薛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吓赖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薛发生及案外人庄雪琴共有的座落于福鼎市点头镇汇龙路323号房产。本院作出(2016)闽0982民初11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薛发生及案外人庄雪琴共有的座落于福鼎市点头镇汇龙路323号房产,现本案原告已撤回对被告薛梅玉、薛发生的起诉,本院作出(2016)闽0982民初1110-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薛发生及案外人庄雪琴共有的坐落于福鼎市点头镇汇龙路323号房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吓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薛发生及案外人庄雪琴共有的坐落于福鼎市点头镇汇龙路32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舒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学捷附注: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