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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5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立纬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单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单岳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5222号原告王立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苗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延安东路328号电信大楼1、3层。负责人王新法,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君俊,系公司员工。被告单岳伟。本院受理原告王立纬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单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单岳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立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立纬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