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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6)甘0802民初1886号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民,平凉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姬登元,李胜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886号原告郭学民。被告平凉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韩永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龙,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代理)被告姬登元。被告李胜怀。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民诉被告平凉市阳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姬登元、李胜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学民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7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郭学民负担。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一六年六���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