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郑红叶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353号罪犯郑红叶,又名郑东海,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温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郑红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案犯上诉。2011年10月10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焦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漏罪2012年10月8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睢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郑红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原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2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郑红叶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郑红叶伙同他人先后两次盗窃轿车两辆共计价值920000元,及价值970元的手机一部。轿车已追回并发还。该犯系从犯。2010年2月,该犯明知两辆面包车为赃物,仍联系倒卖,两辆车价值6万余元。案发后车辆已追缴发还。罪犯郑红叶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7月、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12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郑红叶罚金没有交纳,检察机关认为该犯在监狱内的消费超过标准,有一定的执行能力,不同意对其减刑。同时,罪犯郑红叶犯数罪,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漏罪。综合考虑其所犯罪行和情节以及检察机关的意见,本次对其暂不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红叶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