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湖北新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与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新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魏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1554号原告湖北新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与丝宝路交汇处(世纪雅园)。负责人肖陶。被告魏强,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新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与被告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新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北新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新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新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敬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