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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马亚平与陆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亚平,陆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民初1127号原告:马亚平。被告:陆惠珍。原告马亚平与被告陆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亚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惠珍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7月23日,被告陆惠珍向原告马亚平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的“马亚萍”即为本案原告。后被告未归还以上款项。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惠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马亚平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陆惠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66583489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林春凤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人民陪审员  王秀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