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27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亿仁物流有限公司、永康市鞍宝薄板剪切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亿仁物流有限公司,永康市鞍宝薄板剪切厂,徐江毅,李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773-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57464。负责人:李海明。被执行人:浙江亿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里洋路8号(三里洋钢材市场4号楼下536号),组织机构代码:768219595。法定代表人徐高仁。被执行人:永康市鞍宝薄板剪切厂,住所地永康市芝英二期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698299808。法定代表人徐江毅。被执行人:徐江毅,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李晓红,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付款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永康市鞍宝薄板剪切厂所有的位于永康市花街镇金古泉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2)第184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鲁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