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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370号原告贺某某,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令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