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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恢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刘领军与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领军,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454号申请执行人刘领军。被执行人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傅栓,该经理。本院在执行刘领军申请执行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中止执行本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衡桃东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