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正执字第003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树松与胡九宾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松,胡九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正执字第00388-2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松,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胡九宾,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王树松与胡九宾侵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九宾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大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