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伊湖支行与孟令志、荣赵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伊湖支行,孟令志,荣赵芬,万加松,梁永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331号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伊湖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青伊湖镇邮政局西侧。负责人周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俊堂,该支行员工。被告孟令志,居民。被告荣赵芬,居民。被告万加松,居民。被告梁永勇,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伊湖支行诉被告孟令志、荣赵芬、万加松、梁永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伊湖支行未能按照本院通知时间补缴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4元,退还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伊湖支行322元。审 判 长 程家亮人民陪审员 张复江人民陪审员 张苏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 悦书 记 员 沙 莎书 记 员 孟庆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