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1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汉平与张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平,张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46号原告刘汉平,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被告张江杰,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汉平与被告张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汉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汉平负担。审 判 长  庄福明人民陪审员  刘旭阳人民陪审员  张志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