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3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某某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3刑初68号公诉机关黑龙某某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鸡恒检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福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8日9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的黑G227**号重型货车,沿恒张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二道河子矿农电所门前附近时,将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闫某某撞倒,被告人孙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闫某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闫某某符合被运动的钝性物体(机动车)碾轧致创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鸡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恒山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闫某某无过错,无责任。另查明,2015年4月28日9时2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给恒山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打电话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的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恒山公安交警大队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王某民、王某敏、王某有、王某义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龙某某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碰撞前速度检验鉴定、黑龙某某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制动性能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和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某从宽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某某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钟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