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18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1,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2,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某,女,195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再审申请人刘某1、刘某2因与被申请人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二终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1申请再审称,双方诉争时房地产位于白马岗,白马岗是一个农村。对于农村房地产的继承由居住于白马岗的继承人刘某1所有为宜,因为65岁且居住于南湖的唐某不可能回白马岗居住。唐某户籍已不是白马岗人,唐某也不能取得争议房地产的农村宅基登记。一审、二审遗产归唐某所有违背了继承法和不动产登记条例及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将房产归唐某所有,剥夺了我们的优先购买权。我们争的是遗产分割过程中的优先购买权。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平分诉争房产,并由再审申请人分得该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价值2.5万元)。对于遗产的继承,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再审申请人之母唐香兰于2002年病逝,唐香兰与被申请人唐某系姐妹关系,唐香兰与唐某均系被继承人之女。对于遗产的继承,被继承人唐叼气生前不能自理生活后,由唐某接入家中照顾,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被继承人死亡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了诉争房产由被申请人处理,并由其承担被继承人丧葬费,房产处理后所得房款处理等问题。原审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决诉争房产归被申请人所有,在扣除被继承人的丧葬费后,被申请人给付再审申请人13000元并无不当。刘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杜映雪代理审判员 刘名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