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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建国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玉门龙基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1执2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玉门龙基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建国与被执行人玉门龙基发建材有限公司一案中,依据玉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生效的玉市劳人仲案字(2015)18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玉门龙基发建材有限公司履行案件款86710.52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1200.66元,合计87911.1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玉门龙基发建材有限公司付申请执行人王建国案件款1159.81元,双方就剩余案件款85550.71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玉门龙基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前给付王建国案件款2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王建国案件款30000元,余款35550.71元于2017年1月23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终结玉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玉市劳人仲案字(2015)18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文礼审判员  梁林春审判员  梁 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