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攀枝花金色欧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攀枝花金色欧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周远素,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金色欧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梁建昕,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排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8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