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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7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梁正雄与杨仕富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正雄,杨杜富,肖怀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7执89号申请执行人梁正雄,男,1970年7月21日生,壮族,农村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杨杜富,男,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肖怀琼,女,1974年8月15日生,农村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正雄与被执行人杨仕富、肖怀琼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被告杨仕富自愿定于2015年11月25日前偿还原告梁正雄本金300000元和利润154700元,共计人民币454700元。被执行人杨仕富在期限内未予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杨仕富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5月13日追加第三人肖怀琼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责令被执行人杨仕富、肖怀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仕富、肖怀琼所有的位于广南县莲城镇北宁社区石膏塘12号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627执8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余光武审 判 员  钱 广代理审判员  梁桂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家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