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蓬江区万泉行家具店与莫夏峰、谢惠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江区万泉行家具店,莫夏峰,谢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867号原告:蓬江区万泉行家具店,住所地江门市幸福路9号103室之一铺。经营者:叶德源,男,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莫夏峰,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谢惠英,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蓬江区万泉行家具店与被告莫夏峰、谢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3486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民初348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3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告莫夏峰、谢惠英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送��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