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姚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50-1号申请人:刘某。被执行人:姚某。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姚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9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新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