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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林进与石国清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石国清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256号原告:林进。被告:石国清,年龄不详。原告林进与被告石国清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原告林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林进负担。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