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大勇与李德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勇,李德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初538号原告王大勇,男。被告李德乐,女。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的原告王大勇与被告李德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李德乐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大勇负担。审判员 刘兴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