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02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刘等平、牛三平、刘志虎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等平,牛三平,刘志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 � 判 决 书(2016)甘100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等平,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被告人牛三平,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被告人刘志虎,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检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等平、牛三平、刘志虎犯有抢劫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等平、牛三平、刘志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刘等平提议到西峰抢劫作案,被告人刘志虎、牛三平同意后三人驾车前往西峰,途中进行了分工。晚22时许,三人行至庆阳市西峰区老西环路“人民公社”餐厅门口,牛三平发现被害人孟某某独自行走,便与刘志虎下车,劫取孟某某的背包、手机后逃离现场,刘等平也驾车离开现场。被抢包内装有现金1500元。经评估被抢苹果手机价值1449元、背包价值288元。被抢财物共计价值3237元。指控被告人刘等平、牛三平、刘志虎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等平、牛三平、刘志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刘等平给被告人刘志虎、牛三平打电话称没有钱花了,提议到西峰抢劫作案,二人同意后,刘等平驾驶自己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从镇原县太平镇其家中出发,到镇原县孟坝镇接上刘志虎和牛三平前往西峰。途中,牛三平提出到西峰把车牌挡住,不能相互叫对方姓名,并进行了分工,由刘等平负责驾驶车辆,刘志虎与牛三平负责实施抢劫。晚22时许,刘等平驾车行至庆阳市西峰区附中巷中安消防有限公司向南50米处(老西环路原“湖南人民公社”餐厅门口),牛三平发现女青年孟某某一人边走边打电话,便让刘等平停车,牛三平、刘志虎下车后,牛三平走到孟某某前面停下,刘志虎尾随孟某某,待孟走到牛三平跟前时,牛三平上前抢孟的背包,将孟拉倒在地,手机掉在地上,孟呼救,刘志虎捂住孟的嘴,牛三平夺过孟的背包,刘志虎捡起手机,二人逃离现场,刘等平也驾车离开现场。途中牛三平取出包内1500元现金后,将其余物品丢弃在建材市场一工地附近。事后牛三平分给刘等平470元,分给刘志虎苹果手机一部、其余现金其分得。破案后,被抢苹果手机从刘志虎处追回已发还孟某某。经评估被抢苹果4S手机价值1449元、背包价值288元。被抢财物共计价值323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2月8日晚其在“湖南人民公社”餐厅门前被两名青年强行抢去背包和手机,包内装有现金1500元及被抢手机、背包的特征、购买时间、价格等。2、辨认笔录���照片,分别证明被告人刘等平、牛三平、刘志虎对作案地点的辨认和指认及刘等平、刘志虎对牛三平的辨认和二人相互辨认的情况;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抢手机追回已发还被害人及从被告人刘等平处扣押作案工具车辆的事实。3、赃物、作案工具照片,证明被抢手机和作案工具车辆的品牌、特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等平、牛三平、刘志虎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三名被告人的事实经过。4、估价鉴定结论,证明被抢手机、背包的价值。5、被告人刘等平、牛三平、刘志虎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等平、牛三平、刘志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等平、牛三平、刘志虎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刘等平、牛三平、刘志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等虎处扣押的车辆,系其供犯罪所用的个人财物,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等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被告牛三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被告人刘志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随案移送的黑色大众牌桑塔纳型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甘MS55**,车架号ACFBOXYB096213;发动机号AJR0215997),依法没收,上缴财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华人民陪审员  谢 拓人民陪审员  杨 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云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