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461号罪犯刘辉,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09)娄中刑一初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涟源市人民法院(2005)涟刑初字第12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以抢劫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判决该犯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辉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