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薛执字第5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石海洋与孙启斌、宋均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海洋,孙启斌,宋均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薛执字第571-3号申请执行人石海洋。被执行人孙启斌。被执行人宋均晟。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1)薛执字第571-2号执行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孙启斌之妻杜王露名下的鲁D号厢货车一辆,现根据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启斌之妻杜王露名下的鲁D号厢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依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