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华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民初第1006号原告:华某,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某1,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华某诉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1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元旦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30生育长女王某3,××××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某4,××××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2,××××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次女王某4由原告抚养,长女王某3和儿子王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7页,证明原告及子女的身份信息;2、结婚证复印件1页,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王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举证,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元旦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某3,××××年××月××日生育次女王某4,××××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2,××××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好。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未能提供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华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其亚人民陪审员 邹 丽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泽舟(2016)皖1225民初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