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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兵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伊宁市工程处、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兵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伊宁市工程处,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2民初249号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兵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第四师六十七团。法定代表人苏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富强,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伊宁市工程处,住所地伊宁市。负责人夏添,该工程处经理。被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博州精河县。法定代表人于林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兵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伊宁市工程处、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兵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兵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兵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兵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