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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河南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595号原告河南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组织机构代码号:××。法定代表人汪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战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江怀瑾,该公司员工。被告杨霞,女。原告河南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天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利辰人民陪审员  张小旺人民陪审员  周彦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