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3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与武汉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爱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武汉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爱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3127号原告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住所地江岸区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胡耀兵。委托代理人刘天兵(一般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武汉)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伦权(一般授权代理),自述系所长助理。被告武汉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岸区袁家墩112号3层3号。法定代表人许文超。被告许爱国。原告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诉被告武汉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爱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9元,减半收取57,295元,由原告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曾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静萍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