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元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元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164号原告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XX街(XX委X组)。法定代表人吕云龙,男,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桂玲,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X组。被告顾元学,男,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X委X组,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元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满昌人民陪审员 马延宾人民陪审员 赵瑞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钧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