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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贺佐华财产刑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6)湘10执148号贺佐华:被告人贺佐华犯盗窃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桂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贺佐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佐华缴纳罚金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九千八百元,现被执行人贺佐华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2007)桂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贺佐华附加刑罚金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九千八百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长:李虹审判员 :段贤礼审判员 :雷媚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