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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杨东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杨东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3579号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大丰环卫处),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号。负责人仇志勇,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勇(特别授权),男,汉族。被告杨东东,男,汉族。原告大丰环卫处与被告杨东东环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丰环卫处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丰环卫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环卫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丰环卫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