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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毛杰等人与李陆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杰等人,李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毛杰等人。被执行人李陆军,滨州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滨州市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济宁任城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杰等人与被执行人李陆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各被执行人除已被查封的房产、林木等,均暂时无法变现,查封的车辆目前均下落不明外,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波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德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