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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4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天祥、曾兆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天祥,曾兆锋,林仲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120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05173788D。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开顺,该社园庄信用社信贷员。被告杨天祥,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曾兆锋,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林仲森,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天祥、曾兆锋、林仲森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百八十三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百四十一元五角,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文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若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