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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贵州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执异7号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贵州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山东路79号文昌苑A栋18楼。法定代表人:罗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丽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197号。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董事长。异议申请人贵州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怡和公司)不服本院(2016)黔执21号执行裁定书和通知书,提出调解书第六条约定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辉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提交已经施工工程的所有施工原始资料,若违反该条约定,则支付款项的时间全部顺延。现腾辉公司未提交有关资料,故其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不具备,法院强制执行错误。故请求一、驳回腾辉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二、终止(2016)黔执21号执行通知;三、解封其被查封的帐户。经审查查明,腾辉公司与怡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2015)黔高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解除双方合作协议,怡和公司应支付腾辉公司2700万元,其中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700万元,6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等,同时明确腾辉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提交已经施工工程的所有施工原始资料,若违反该条约定,则支付款项的时间全部顺延。调解书生效后,怡和公司支付第一期应付款的部分款项。2015年12月27日,腾辉公司到怡和公司办理资料移交手续未果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向怡和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月19日作出(2016)黔执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拔怡和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2700万元。执行中,腾辉公司以履行移交手续义务为由要求本院将应移交的资料提存,本院作出(2016)黔执6号执行裁定,以该公司不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人为由驳回了腾辉公司申请。同年6月2日、25日,腾辉公司将施工原始资料通过邮寄方式寄怡和公司。本院认为,调解书明确怡和公司应支付腾辉公司工程款、利息等款项2700万元,同时明确腾辉公司应于2015年12月29日前向怡和公司提交施工资料,如不提交则付款时间顺延。该调解书生效后,腾辉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向怡和公司办理工程资料移交手续,积极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在双方就调解书履行发生争议后,腾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冻结怡和公司的银行帐户,并无不当。怡和公司提出其不具备付款条件,请求驳回腾辉公司的执行申请,终止执行,解封帐户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州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邵 霞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婧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