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民终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广彪与周克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克成,赵广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1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克成,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广彪,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上诉人周克成为与被上诉人赵广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6年6月6日,上诉人周克成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50.00元,上诉人周克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江鄂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