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吴某军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425号罪犯吴某军,男,1995年8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鲤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10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考核达标累计10.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某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某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