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天津光合智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天津北斗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光合智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天津北斗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1民初3603号原告:天津光合智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雪燕,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向东,天津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北斗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荣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磊,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光合智源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北斗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原、被告于2014年5月9日签订《北斗乾星展厅项目设计制作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该条款中就仲裁委员会没有选定,且双方此后亦未就此问题达成补充协议,故该仲裁协议应属无效。现原告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津北斗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8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北斗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俊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