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李文正与周金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正,周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正,男,汉族,1963年6月30日生,住富平县梅家坪镇庙沟村庙中组。被执行人周金保,男,汉族,1958年11月16日生,住富平县梅家坪镇庙沟村周家组。申请人李文正与被执行人周金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6556.84元。本案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8000元,申请人放弃剩余金额和利息,和解协议履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宏泉审判员 王国庆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