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建财诉陈泽鸿、代凤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财,陈泽鸿,代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3民初1403号原告孙建财,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平旺、王玉梅,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泽鸿,男,1991年4月6日出生。被告代凤林,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原告孙建财与被告陈泽鸿、代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其恩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建财的委托代理人王玉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泽鸿、代凤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建财诉称,原告与被告陈泽鸿系朋友,被告陈泽鸿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11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1月15日至2015年12月15日,被告陈泽鸿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代凤林在《借据》上签字为被告陈泽鸿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现还款期限已至,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但二被告屡次找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陈泽鸿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5日起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代凤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泽鸿、代凤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被告陈泽鸿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孙建财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15日,并由被告代凤林提供担保,有被告陈泽鸿出具交由原告孙建财收执的借据为凭,被告代凤林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名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孙建财多次向被告陈泽鸿、代凤林催讨未果,遂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孙建财提交的借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告孙建财的委托代理人王玉梅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的形式要件合法、内容明确,经公开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采信。被告陈泽鸿、代凤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质证权利。本院认为,被告陈泽鸿向原告孙建财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代凤林提供保证,双方的借贷、担保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因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代凤林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孙建财要求被告陈泽鸿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由代凤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代凤林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泽鸿追偿。原告孙建财主张利息自2015年12月15日起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孙建财主张的利息可自2015年12月16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陈泽鸿、代凤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其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泽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孙建财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代凤林应对被告陈泽鸿偿还原告孙建财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代凤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泽鸿追偿。如果被告陈泽鸿、代凤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陈泽鸿、代凤林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其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申请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